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19)豫1324民初1673号
原告:李某磊,男,汉族,1984年3月30日出生,住址: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李邦相村李邦相八组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葛宏鑫,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,特别授权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宋永杰,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,特别授权。
被告:侯某全,男,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址: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大奋庄后柳林村9组。
被告:张 某,女,1980年3月19日出生,住址: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大奋庄后柳林村9组。
原告李某磊与被告侯某全、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。
原告诉讼请求:1、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0元;2、利息暂计人民币61640元 (利息按照借条约定月息1.5%,从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暂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,利息暂计61640元); 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2018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;2018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万元,并于2018年7月25日按借款总额46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,借条载明两被告同意自2018年7月25日后按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,并同意于2019年2月1日前先行偿还200000元。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诿。
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原、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侯某全、张某于2019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某磊本金50000元;于2019年6月5日前偿还原告李某磊本金200000元;于2019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李某磊本金210000元及利息61640元。
二、被告侯某全、张某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,原告李某磊可就被告实际全部欠款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三、原告李某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案件受理费9018元,减半收取计4509元,由被告侯某全、张某负担。
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:江 斌
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
书记员:张佳豪
南阳债权债务律师
——河南光法(南阳)律师事务所